無錫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制度
發布時間:2016-05-27 15:06 瀏覽次數:【字號:默認 大 特大】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推進依法行政,加強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市局政府信息公開的工作人員和責任領導。
第三條 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予以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應當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采編的信息審核不嚴造成不良影響的,實行“一票否決”,不得參與年終評先評優,并視情通報,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二)不按規定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三)公開內容不真實、弄虛作假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泄露國家秘密和警務工作秘密的;
(五)未經審查批準擅自公開政府信息的;
(六)其他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
第四條 本制度由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五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