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制度
發布時間:2016-05-27 15:07 瀏覽次數:【字號:默認 大 特大】
第一條 為全面、客觀、公正評價市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確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有效開展,根據上級公安機關有關規定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評議對象:市局承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任務的各處室、支隊及各市(縣)局、分局。
第三條 評議以問卷形式為主,根據評議內容和群眾反映的熱點問題,設計問題卷調查表,向群眾發放或在網上公布,供群眾評議。
第四條 評議內容:政府信息公開的真實性、全面性、有效性。重點是:
(一)政府信息公開事項是否及時、準確、真實,群眾對公開的范圍和程度是否認可和滿意。
(二)公開政府信息是否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政府信息公開事項是否方便群眾辦事。
(三)政府信息公開是否提高了機關工作的透明度。
(四)政府信息公開是否促進市局依法行政、高效行政、廉潔行政、科學行政水平的提高。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確定需要評議的其他內容。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評議活動每年至少開展一次,由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并匯總評議情況,報市局黨委。
第六條 評議結果由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向被評議單位通報,納入考評范圍,并作為當年度評比先進的依據之一。
第七條 本制度由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