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熱點問題解答
時間:2020-05-20 10:11 來源: 無錫市公安局濱湖分局 瀏覽次數:【字號:默認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號
- 01400649/2020-00096
- 發文日期
- 2020-05-20
- 公開日期
- 2020-05-20
- 文件編號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發布機構
- 無錫市公安局濱湖分局
- 公開形式
- 網站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有效期
- 長期
- 公開程序
- 部門編制,經辦公室審核后公開
- 主題
-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 體裁
- 其他
- 關鍵詞
- 警察,治安,安全
- 文件鏈接
- 內容概述
- 2020年5月15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了《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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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對電動自行車登記有哪些規定?
《條例》規定,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依法經所有人居住地設區的市、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取得電動自行車號牌。電動自行車自購車之日起三十日內,注冊登記前,可以憑有效購車發票臨時上道路行駛。
《條例》凸顯便民導向,盡可能優化程序,減少環節,提高效率,為此規定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設電動自行車登記信息系統,為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信息查詢等提供便利;可以在政務服務中心、公安派出所以及符合條件的電動自行車銷售點等場所設立電動自行車登記代辦點,登記不收取費用。
▲《條例》對電動自行車號牌使用有哪些規定?
《條例》規定,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在指定位置懸掛號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擋、污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偽造、變造電動自行車號牌,不得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不得使用其他電動自行車的號牌。
違反《條例》規定,駕駛未經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或者未按照規定在指定位置懸掛、故意遮擋、污損號牌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五十元罰款;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或者使用其他電動自行車的號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并收繳號牌;買賣、偽造、變造號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并收繳號牌。
▲《條例》對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有哪些禁止性規定?
《條例》規定,電動自行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道路行駛:
(一)使用滿十年;
(二)違反本條例拼裝、改裝或者加裝;
(三)制動、鳴號、燈光及夜間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
▲《條例》對駕駛、乘坐電動自行車的年齡是如何規定的?
《條例》規定,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年滿十六周歲。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只能搭載一名十六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載六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十六周歲以上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搭載人員。
▲《條例》對駕乘電動自行車佩戴安全頭盔是如何規定的?
《條例》規定,駕駛、乘坐電動自行車應當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具體實施的時間和區域,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根據《條例》規定,電動自行車駕乘人員未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條例》對電動自行車停放作出了哪些規定?
《條例》規定,電動自行車在公共場所停放,應當有序停放在非機動車停放區域內。沒有設置非機動車停放區域的,電動自行車停放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不得影響市容環境。
▲《條例》對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有哪些禁止性規定?
《條例》規定,禁止電動自行車在居民住宅樓的樓梯間、樓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及其兩側影響通行的區域停放,禁止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自行車充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