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無錫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相關注意事項
時間:2022-03-10 17:09 來源: 無錫市公安局濱湖分局 瀏覽次數:【字號:默認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號
- 01400649/2022-00043
- 發文日期
- 2022-03-10
- 公開日期
- 2022-03-10
- 文件編號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發布機構
- 無錫市公安局濱湖分局
- 公開形式
- 網站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團體
- 有效期
- 長期
- 公開程序
- 部門編制,經辦公室審核后公開
- 主題
-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 體裁
- 其他
- 關鍵詞
- 警察,安全,法制
- 文件鏈接
- 內容概述
- 解讀《無錫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相關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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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5日起,《無錫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正式施行,無錫公安提醒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以下事項一定要注意。
一、出租人的義務責任需注意
第二十七條 房屋出租人是租賃房屋的消防安全和使用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供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房屋;
(二)查看承租人、經辦人、實際居住人身份證件、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有效證件,登記有關信息,并向公安機關申報登記租賃住房居住信息;
(三)不得向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出租房屋;未經監護人同意不得向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出租房屋;
(四)承租人為非本市戶籍的,告知其按照規定辦理居住登記、申領居住證;
(五)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六)向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承租人的聯系方式,告知并督促承租人遵守住宅區管理規約;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向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提供承租人的聯系方式;
(七)對出租房屋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消除安全隱患,指導承租人安全使用電氣、燃氣等設施;
(八)發現承租人或者居住使用人有違法犯罪或者違法犯罪嫌疑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九)發現承租人將承租房屋分割搭建轉租的,及時向房屋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十)法律法規規定出租人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二、哪幾類的房子不能出租需注意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屬于違法建筑的;
(二)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三)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同一間房分隔出租需注意
第九條 出租住房的,應當以一間原始設計為居住空間的居室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將住房分隔搭建后出租用于居住。
使用面積十二平方米以上的起居室(廳),可以隔斷出一間居室出租。起居室(廳)隔斷出租的,應當采用輕質不燃材料固定圍護,隔斷后應當具備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條件,保障房屋整體結構安全,不得增設衛生間、廚房,不得影響人員疏散、逃生和消防救援。
出租的每間居室居住人數不得超過兩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的除外。
原始設計為廚房、衛生間、陽臺、儲藏室、車庫等非居住空間的,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四、出租房屋供他人集中居住需注意
第十一條 出租住房供他人集中居住,出租居室達到 10 間以上或者出租床位達到 10 個以上、租住人員達到 10 人以上的,出租人應當按照供社會公眾活動場所的安全規定,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確定管理人員,落實安全責任,登記有關信息,并依法向公安機關備案。
五、房屋租賃安全問題需注意
第二十三條 租賃房屋用于居住的,疏散樓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逃生窗等的設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消防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并符合下列消防安全條件:
(一)窗戶和陽臺不得安裝影響逃生疏散和滅火救援的金屬柵欄等設施;確需安裝的,應當能從內部便于開啟;
(二)二層以上出租間數較多且僅有一部疏散樓梯的,應當在每層設有外墻窗戶的公共區域至少設置一部逃生軟梯(緩降器),或者在屋頂設有與相鄰建筑聯通的通道;確有困難的,出租居室應當設有外窗,并配備逃生繩和利于固定的設施,確保逃生條件;
(三)三層以上的居民自建租賃房屋的疏散樓梯不得采用木結構樓梯或者未經防火保護的金屬樓梯;
(四)每個房間應當配備不少于1具3公斤以上的滅火器,并且放置在易于取用的部位;應當按照每人一套的標準配備防煙霧口罩、報警哨和手電筒等裝備,鼓勵配置防煙面罩及其他逃生防護裝備;鼓勵出租人為居住在高層的承租人配備自救呼吸器;
(五)租賃房屋內出租居室達到 10 間以上,或者出租床位達到 10 個以上,租住人員達到 10 人以上的,出租人應當在每間居室以及公共區域安裝火災探測報警器或者智能火災預警裝置, 在公共區域安裝應急照明燈,并在每間居室張貼應急疏散路線圖。
六、房屋承租人需注意
第二十八條 房屋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承租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房屋;
(二)向出租人提供本人的身份證件、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有效證件以及實際居住人的身份信息;
(三)為非本市戶籍的,按照規定辦理居住登記、申領居住證;
(四)將承租住房轉租、轉借他人居住的,承擔出租人治安責任,并向公安機關申報登記信息;
(五)留宿他人居住超過7日或者增加實際居住人的,應當向公安機關申報登記信息;
(六)按照房屋的規劃用途、結構、消防、用電、用氣安全要求使用房屋,及時發現、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安全隱患;
(七)不得將承租房屋違法分隔搭建后轉租或者實施其他違法建設行為;
(八)遵守房屋所在小區物業管理規定,不得侵害其他業主合法權益;
(九)法《無錫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正式施行
七、違規出租處罰規定
第三十條 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和號碼的,由公安機關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